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11民初13095号
原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五楼5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87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8日为55332.91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其中代付工资67676元,油漆工工资40000元,材料款22324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原告于《借据》出具当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相应款项。2020年8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57500元,其中材料款27500元,工资3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二分,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21日分别将工资及材料款支付给被告指定收款人。上述二份《借据》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分别向案外人转账支付4540元、4998元、4996元、4994元、4600元、4600元、4800元、4600元、4600元、2400元、3600元、4998元、4610元、4540元、4800元,合计67676元,转账摘要均为汉寿恒大项目工资。2020年7月10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壹拾叁万元整。其中已代付工资67676.00元,余下电工油漆工工资40000元、材料款22324.00元,按月息贰分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同日,原告又按照被告指示向案外人转账20250元注明用途为3月4月5月6月油漆工工资结算、转账19750元注明为3月4月5月6月电工工资结算。2020年7月14日,原告还按照被告的指示通过其公司出纳个人账户向案外人分别转账3150元、7500元,备注为材料款。
2020年8月19日,被告又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其中材料款27500元、工资30000.00元,按月息二分计算。不足壹个月按壹个月计算”。2020年8月20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通过其公司出纳个人账户向案外人分别转账8000元、9500元、10000元,合计27500元。2020年8月21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又分别向案外人转账支付了5050元、4950元、5150元、5050元、4900元、4900元,合计30000元。
其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所借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当庭明确,其主张的利息系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借据、项目工资表、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盛京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长沙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回执、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向案外人支付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据虽就款项类别及金额分别进行了载明,合计为187500元,但原告就2020年7月10日借据载明的材料款22324元仅提供了10650元的支付凭证,故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支付凭证,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金额为175826元。现被告在原告主张还款后,未能及时向原告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请及款项实际支付时间依法认定,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5826元并支付利息(以118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4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当日;以17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826元并支付利息(以118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4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当日;以17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告***负担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