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水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创业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C5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45号院AB区104栋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9********。
被执行人:延安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桥金鑫大厦9楼F号。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QX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水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6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信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水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款项,以6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625元、执行费8400元。2023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延运圣友运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工程款被冻结,正在结算中,周期过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