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马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马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余商初字第1692号
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天马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生。
委托代理人:黄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马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1元,减半收取4600.50元,由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