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5341号
原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1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龚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玉廊西园9号楼12层1201-13。
法定代表人:马全生。
原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结清货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70元,由原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高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