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58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08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58866.66元及相应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350元、执行费6005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90866元,上述款项6530816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600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