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7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18,422.59元,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当地最近的两起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有账户,虽账户资金不足,但是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在税务、人行、保险、不动产、工商、民政、车辆、证券、网络资金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阅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联系被执行人,其表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6,318,422.59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佳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