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3民初2782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105911。
法定代表人:郝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6979D。
法定代表人:李克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凌云,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原告设计费470306.8元以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中标被告通过商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包的“商水县行政路西段改扩建设计项目”商采中【[2018]252号】项目。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中标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中的10%作为预付款。8.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通过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40%。8.3施工设计通过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90%。8.4工程交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1O0%。被告欠原告设计费470306.8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商水县行政路西段改扩建设计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要求支付全部设计费的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第八条8.4款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100%。现因疫情等原因导致“商水县行政路西段改扩建设计项目”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责任主体之一的设计单位对此理应知悉。根据合同8.3施工设计通过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90%,我方应支付原告90%的设计费用,在支付的同时,原告也应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全部的设计费不应得到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利息计算时间起点应为起诉之日。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份、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商水县政府采购中心成交确认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案涉工程2019年2月26日对外招标,逾期利息的起算应从此时间开始起算,即使按合同约定至此不应往后顺延一周内。
3、发票、录音。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竣工交付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的相关案件事实。
4、2019年2月26日商水县行政西路改扩建项目资格预审公告、2019年7月1日商水县行政西路改扩建项目中标公告。用以证明,案涉工程2019年2月26日对外进行招标,案涉工程招标公告2.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可以确认原告已提供设计图纸,完成合同义务。2019.7.1确定中标单位,依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设计费应在施工设计通过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90%。而合同暂定价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已经确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3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发票真实性无异议。省局长不是合同签订负责人,也不是该工程负责人,其次,原告未提供录音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原告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到设计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节点。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4原告仅提交中标公告,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显示,双方并利息计算标准。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4,证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据3缺少原始载体,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中标被告通过商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包的商水县行政路西段改扩建设计项目,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中标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第八条支付方式:8.3施工设计通过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90%。8.4工程交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1O0%。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8月2日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开始施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470306.8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设计费470306.8元,原告认可案涉工程合同至今未竣工验收。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设计费的问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的90%,剩余1O%的设计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设计费利息的问题,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欠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47030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设计费470306.8元的90%,计款423276.12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30元,由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幸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