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千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5212号 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