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904执397号
上海某焊材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某焊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1,698.20元及支付逾期资金占有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9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52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收取执行费后,将执行到位2,004,336.54元(含支付逾期资金占有利息91,680.34元和案件受理费10,958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焊材有限公司。至此,本院作出的(2024)川0904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