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
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510117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
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