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2民初643号
原告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闽江北中央商务区富力中心C1-1716
委托代理人***,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深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