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302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C3××××号车辆,并将结果反馈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执156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