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7561号
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被告:***,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