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02民初7457号 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13幢(08)15幢5-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剩余货款483996.40元;2、判令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636.65元(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127.69元;4、判令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726760.74元。5、判令被告***对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晟农业”)签订《肥料购销协议》,约定被告方晟农业向原告购买肥料,双方确定采购价款合计981276.9元。被告方晟农业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4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货款,逾期不支付货款,原告按照年利率8%计息。同时约定,若被告方晟农业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原告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拍卖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并支付协议项下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方晟农业在支付497280.5元货款后,剩余货款483996.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支付。被告***作为被告方晟农业的出资人和唯一股东,利用方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身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原告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判如诉请。 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货款认可,但是利息和违约金不认可。合同是后补的,原告依然向其发货,让其变卖后返还货款,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按照刚开始说的每吨2650元计算,按照2700元每吨出售,但是后面补签合同的时候,按照每吨2850元结算,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亏损,不存在利息和违约金的事情。律师费不认可。 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说明了证明目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7日,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肥料购销协议》,约定被告方晟农业向原告购买肥料,双方确定采购价款合计981276.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497280.5元,尚欠货款483996.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绝。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应肥料,根据原告提供的《肥料购销协议》、销售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供应货物义务,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理应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按期支付货款,造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货款483996.4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636.65元(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127.69元的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告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又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上述两项主张,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636.65元(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127.69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53000元律师费,因该项费用在《肥料购销协议》第八条第二款中已明确约定,且该项费用已实际产生,因此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对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被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于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3996.4元; 二、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636.65元(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154元,保险费727元,共计10415元,由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47元,由被告甘肃方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96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