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85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大厦B座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凡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内8号楼02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