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44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内8号楼02021。
法定代表人:牟占海,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