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夏某与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4民申454号
原审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得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张某1、张某2、克什克腾旗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原审原告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郑文清 审判员 静恩源 审判员 阎 明
书记员 陈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