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申456号
原审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6994721151,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内8号楼02021。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3日出生,住赤峰市。
原审被告:张某1,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审被告:张某2,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职业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5674356548E,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校校长。
原审原告: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审被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得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张某1、张某2、克什克腾旗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原审原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静恩源
审判员 阎明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