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E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570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元、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陆文芳
 代理审判员卢颖
 审  判  员何玲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程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