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路**号**室/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元、上诉人上海财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