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3某某与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4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陶屹。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案中,**与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对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字【2019】第103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且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故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104民初1356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房春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武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