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46号
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
法定代表人:唐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范东涛。
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新通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