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5民初5758号
原告:莎车县某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负责人:努某,该镇镇长。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莎车县某政府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莎车县某政府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莎车县某政府以本案已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现莎车县某政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莎车县某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7.72元,减半收取计2382.86元,莎车县某政府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六日
书记员***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