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3408号 原告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金超,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在2021年7月18日与被告签订《钢结构防腐重涂承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延安时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的洗煤车间的防腐项目。双方对单价、面积计算等均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对于发生的争议部分,如协商未果,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涂装,但被告尚有依约定4069051.3元合同价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069051,3元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子长市***乡嘀哨村,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涉案合同签订于陕西省子长市,涉案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且涉案合同中双方有对于发生的争议部分,如协商未果,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因此,本案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综上,被告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萌 书 记 员 穆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