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22号
申请人: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安宏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威,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金超,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甘肃永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3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4541.4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岱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4541.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