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344号
原告:山东华森凤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凤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2-5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森凤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山东华森凤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华森凤山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森凤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