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7民初7205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227284.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27284.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律师费30728.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三水美的北江新城项目二、三期的造价咨询服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结算文件。经被告审核确认,原告应收取的结算款总额为484592.57元,被告已支付257308.07元,余款人民币227284.5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告提交咨询费结算材料,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提交审批,于3月28日完成结算确认,依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完成结算确认后15日内付款,即被告最迟应于2023年4月12日付清款项,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2024年8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依约付款,并告知被告如不还款,将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服务费及利息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负担作出约定,故原告的该诉讼主张,应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结算审批单、造价咨询合同进度审批记录、收付款业务回单、律师函、律师函寄送单及签收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被告并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彼此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协议共分两期收取律师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期律师费8000元(已支付),在和解/调解/执行程序中,按获得回款的10%支付第二期律师费。此外,原告因本案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批单、造价咨询合同进度审批记录、收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可证实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咨询服务,且被告对原告所主张咨询费及逾期利息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担保费用未有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必然支出费用,故对于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272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284.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1元、保全申请费1867元,合计4538元(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530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负担4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