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意利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37号
原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官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天津市意利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大北镇船沽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镇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意利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03元,减半收取115151.5元,由原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