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0YJ4U,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四威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