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0YJ4U,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四威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其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