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81民初253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河口镇皇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81795834075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04R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为6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