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81民初253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河口镇皇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81795834075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04R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源市河口镇庙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为6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