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404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元鸿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一号院2号楼1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元鸿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