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冶溪镇溪河村庙基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