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建设股份公司

吴某与红日建设股份公司,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9民初942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白河县,住白河县。 被告:唐某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白河县,现住白河县。 被告:红日建设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8XFX08,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红日建设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20年7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徐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