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68号
原告:丁后明,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与文明路交口东北角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科创实验楼5层5-5094。
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经理。
被告:包锦,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丁后明诉被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4日,丁后明以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丁后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丁后明负担。
审 判 员  方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盛彦杰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