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大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551号
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ma2mrgu7xj。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金寨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滁州市。
被告:明光市大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104国道旁军瑶混凝土搅拌站办公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孙园园,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大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后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安徽钱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反修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