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698号
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