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鼎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某某炉业科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2411-1号 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炉业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鲁0391民初24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25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