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2411-1号
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炉业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鲁0391民初24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25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