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某某炉业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2411号
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炉业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保全费433元,共计849元,由原告山东首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