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工业园红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据以裁判的基础事实需要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韩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