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97号
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