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4360号
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以双方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