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92号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3号3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18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承担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