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92号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3号3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18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承担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