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92号之一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3号3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18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客观原因致使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