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92号之一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3号3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18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客观原因致使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