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裔睿乐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0891号
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3号3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商睿乐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夏路709号,宣秋路85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峰,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商睿乐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顾鼎鼎
书 记 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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