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835号 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二层第4A20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张店区南定镇后南定村1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