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8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二层第4A20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张店区南定镇后南定村1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鲁0303财保83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鑫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