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执40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广顺**大街**号院**室。

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城区镇**环路路。

申请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字27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4日该案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65367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6536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40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盛鼎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