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洁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92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3160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