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92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3160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