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段骨胶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洁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樱花路******。
法定代表人:邹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敬,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侯永生,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洁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永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永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焦作市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范炳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