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福泽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7408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R0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88年9月2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